數據保密算是學術不端嗎?

數據保密算是學術不端嗎?

牛頓:『如果說我比別人看得更遠些,那是因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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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進步的根本是知識共享。雖然學術文章共享因為開放獲取運動獲取了長足的進展,但數據共享就不是這樣子了。大部分的研究人員都同意數據共享是科研的理想狀態,還是有人對于將數據開放給大眾取得抱持懷疑的態度,造成疑慮的原因有很多,像是拍被批評、倫理道德問題、缺乏共享工具的知識等等。既然將數據藏起來在很多地方會阻礙科學的進步,Nicole Janz 先前在 LSE 博客發表的文章中提出這個問題:這樣是不是算是不端行為?

科研不端如何定義?根據科研誠信辦公室,科研不端是“在提出、執行或審查研究或報告研究結果時偽造、篡改或剽竊其中內容”,這是目前普遍同意的不端定義,這其中也包含了較極端的情況,像是在進行研究或是溝通研究時出現的不道德行為。而不端的定義中沒有提到數據,研究人員將自己的數據保密到底算不算不端行為還不清楚。

數據不開放的影響深遠。根據一項研究,研究人員不交出數據會讓自己領域內的研究發展變慢,對自己的研究也有負面影響,要重現結果變得更困難,也無法教育學生跟博士后同行。因此,或許將數據保密認定為不端行為也不為過。

期刊強迫研究人員交出數據,規定作者在投稿時要補充研究數據,但如果要研究人員將數據分享給自己的同行,他們一般都不愿意。有些研究人員是因為法律或倫理限制無法分享數據,但很多人即使沒有任何限制也不愿意交出數據。Krawczyk 和 Reuben 發表的文章 (Un)available upon request: field experiment on researchers' willingness to share supplementary materials 就找到了證明這個現象的證據,他們在經濟期刊上挑選了注明 data are available on request 的文章,聯系了 200 位作者,請他們提供數據,結果只有 44% 的作者提供數據。作者沒有任何合理的緣由將數據保密的行為會對自己報告的研究結果帶來質疑。

當研究人員因為個人原因拒絕分享數據,就偏離了行業的專業標準。是否有單位認為這是違規的行為?Janz 指出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的網站上有說“偏離研究界公認可接受的行為”就算是不端行為;英國也有類似的情況,支持研究誠信條約 (Concordat to support research integrity) 中認為“不符合倫理道德標準還有偏離可以確保研究誠信的研究或獎學金的行為或行動”就算是不端。但就算是這些定義也沒有提到數據保密算是不端行為。華盛頓大學醫學院基因組學與系統發育學中心遺傳學系系統生物學家 Michael White 說的很對:「科學界對共享的道德界限很模糊,期刊跟資助單位把什么時候該分享什么留給科學家自己決定。」這也表示研究不端的定義該進行修正,將數據保密也納入。

數據共享有很多好處,因此資助單位、研究單位和期刊都該對共享數據指南有共識,考慮將那些把數據藏起來的不專業行為視為研究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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