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作者在標注引用信息時肩負什么責任?

科研作者在標注引用信息時肩負什么責任?

在談到引用和參考文獻的格式還有信息精確性要正確外,研究人員要留意一件更重要的事:出處要正確,比如說,你在論文中提到“Author1 and Author2 (2013) used a 0.5% solution of chemical xyz and obtained remarkable results”,并將所有需要的引用來源細節列在參考文獻中,也使用了正確的格式,但是沒注意到原文寫的化學物是 abc 而非?xyz,而這種錯誤實為更加嚴重,類似的“出處”錯誤不止較難發現,造成的麻煩也更大,因為之后如果有人引用你的論文中的錯誤文獻信息來源,這個錯誤就會一直延續下去。

Ole Bj?rn Rekdal 在他的文章“Academic urban legends”中指出:馬虎﹑失準的引用可能導致城市傳說,他舉了兩個例子:1)波菜是富含鐵質的食物(但事實上,它含有妨礙吸收鐵質的物質)、2)這是放錯小數點位置所得到的結果。

Rekdal 還告誡研究人員應該避免引用自己沒有試驗或咨詢過的文獻:盡管按參考文獻格式,加上“cited in”一詞就符合引用規定,但是他不建議這么做,這個觀點得到許多學者的認可,尤其是對于嚴格要求自己的學者,他們堅持無論有多么適合或方便,只要自己沒有讀過相關文獻或核實文獻的確支持他們的論點,絕對不引用。

Rekdal 是這么說的:「有些推動科研和知識累積的主要人士抱著這種態度,但不少人屈服于制度,重數量、輕質量,導致學術成果淪為區區數字,不再值得重視。」

《意得輯專家視點》上關于參考文獻引用的文章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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