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00 次瀏覽
問題: 如何處理生物樣品的所有權爭議
問題描述
研究人員 A 與其他成員在十年前(由 PI 研究人員 B 監督,另外兩個高校的研究中心 X 和 Y 資助)收集了昆蟲樣品并保存在甲醛中。十年之后,研究人員 A 提供了樣品給博士后 C(不含任何數據)。博士后 C 做出了一些結果,但研究人員 A 和 B(因為利益沖突或其他私人原因)拒絕授權給博士后 C 發表做出來的結果(博士后 C 為研究單一作者)。我想知道這些樣品的所有權在誰手上,博士后 C 是否需要取得研究人員 A 跟 B 或其中一人的許可才能發表,或是需要取得研究中心 X 和 Y 的核準嗎?還是根本不需要,因為研究人員 A 已經把樣品交給博士后 C,而 B 認為 A 已經交出樣品,所以他們可以用來發表?謝謝你的回復!
寫答案
1 人回答這個問題
回答:
這個情況確實有點麻煩,在不知道誰是樣品所有者,A 是否有權力將樣品給 C 的情況下,無法給出明確的答案。我認為問題出在 A 和 B 之間,如果 A 沒有權力把樣品給 C,那么 A 就有麻煩了。
對 C 來說,如果他可以證明樣品是 A 給他的,我認為他不需要 A 或 B 的任何許可或授權才能發表這個研究。不過,他應該致謝 A,感謝他提供樣品。或許,比較好的做法是致謝 A 和 B 與研究中心 X 和 Y,在致謝章節用幾句話表示研究樣品來自他們就夠了。
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ICMJE) 提供了一套指南,幫助研究人員判斷有貢獻的人應該被列為作者,或是放在論文的致謝中。根據指南內容,“凡是不滿足署名條件的貢獻者可以在致謝中以個人或團體的名義(如 Clinical Investigators 或?Participating Investigators)提及,并具體列出他們的貢獻(如?served as scientific advisors、critically reviewed the study proposal、collected data、provided and cared for study patients、participated in writing 或 technical editing of the manuscript)”。
意得輯專家視點相關推薦閱讀:
后續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回來意得輯專家視點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