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更改通訊作者一般可以用什么理由?

問題描述
文章在第二次修回的時候刪除了一個通訊作者(當時審稿人沒有說什么)。接受之后出版社發現了這個問題讓我說明刪除這個通訊作者的理由,這是當時老板讓我刪除的我也不知道是什么理由,這個人也不是本校的。請問我可以怎么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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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首先,恭喜接受!

回到你的問題,一般來說不鼓勵在中途刪作者,因為論文發表到這一步,作者間關系應該是比較融洽的,刪作者不合情理。但也不是完全不行,一般原因有很多種,比如通訊作者已經離開大學或研究所,或是可能不再與該項目。所以期刊問一句情況,也是正常的。

您可以進行簡單回應,說相應的作者已不再參與項目或研究,他們不太可能進一步調查。有時期刊會要求該作者對外發郵件進行變更聲明,但如果你講明了原因,他們也不會強求。

有關更多此類情況,你可以參考這些文章:

《可以在修改階段變更通訊作者跟作者順序嗎?》
《已發表的文章可否修改作者單位,或發更改說明?》

希望能有所幫助。祝一切順利!

該話題屬于開展研究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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