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辨與處理科研發表的conflicts of interest?

如何分辨與處理科研發表的conflicts of interest?

發表國外論文,一般都要求作者在文章最后注明 “The researcher claims no conflicts of interests”,以此作為作者研究客觀公正的保證性聲明,表示結果不會受到外界的影響,不會發生類似“你出錢,我出陽性結果”的學術不端現象。這是一種學術倫理的常見要求,是對于科研人員自身行為規范的良心約束。這很類似于宣誓就職一樣。如果研究經費來自企業資助,應該公開聲明,這并不表明研究存在“偏倚”,更多的是一種履行行為規范和表示感謝的方式。

conflicts of interest含義為利益沖突,我們經常聽到一個當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如何如何。大概的意思是類似的。

利益沖突廣義的定義是,當基本利益被次要利益過度影響危害到職業判斷和活動的情況。這里的基本利益是只指職業或活動首要目標,例如雇員權益、患者健康、學術誠信和職務責任等等,次要利益不只包括經濟利益,也有職務晉升、幫助家庭成員和朋友等,不過利益沖突最容易確認的是經濟利益關系,因為這個比較客觀、容易量化。追求次要利益不是錯誤,例如我們發表論文能幫助我們晉升,提高收入等等,但如果將這種次要利益凌駕于主要利益之上,則是讓人不齒的事情。

醫學研究領域,比較重要的利益沖突關系可能會發生在醫學研究人員和醫藥或醫學技術企業之間,常見的形式是夸大某一藥物或治療手段的療效。生物醫學研究中,為避免發生利益沖突事件,需要研究者、出版者、資助者和監管者等4個方面承擔好各自責任。

1、研究者有責任向監管機構公開自身與資助單位的財政利益關系,并保證研究的獨立性和科學性,必要時向公眾公開。

2、出版者有責任將待發表論文轉交與發表者無利益沖突的同行評議,保護匿名評審者隱私,并保證自身在同行評議過程中的中立、客觀立場,以保護發表者與評審者的權益。這一所謂責任現在受到開放評審運動的沖擊。

3、資助者責任有義務尊重研究者的獨立自主權,不干擾研究者的研究進程。有責任向監管機構公開其資助研究的細節,必要時向公眾公開。

4、監管者有義務定期對所轄資助者和研究者的利益沖突關系進行監督,有權要求資助者和研究者向公眾公開其利益沖突關系;監管機構還應制定規范,以防止涉及利益沖突關系的不良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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